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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15日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预防腐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或需上述资产资金偿还的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第三条  根据规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下同),应当采用比价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比价招投标评标规则。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再按其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如遇商务标或技术标未通过评审的,则依次递补;最后按综合评分的情况评出中标候选人。

第五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规范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杜绝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违法违规等现象的发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一旦发现将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进场资格。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第九条  比价招投标取消报名环节、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项目入场手续;

(二)在中国采购招标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益网上(以下简称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

(五)网上答疑;

(六)投标人交纳信用保证金;

(七)开标(核对投标人入场条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当场宣读投标人商务报价);

(八)评标(组建评委会、资格审查、商务标评审、技术标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网上评标结果公示;

(十)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  对投标人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招标人应当明确资格审查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类似业绩要求与本工程建设项目一致,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第十二条  应当采取措施对投标人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在网上公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评委会评标前介绍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或补遗等资料,但参与介绍人员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介绍人员介绍完毕后,连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离开评标室在评标区等候室等候,不得干预评委会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委会应当将有效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依次评审,有效投标报价相同的,则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投标人的评审顺序;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再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通过后,最后进行技术标评审。评审均通过的投标人取前三名进行综合评分。

(二)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评委会都应当载明原因。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设置和评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资格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方法,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信用保证金、信誉、项目经理资格、联合体投标人和其它要求等,评委会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照、文件、凭证的原件进行审查,以上各项内容均符合资格审查的具体条件、标准要求的为有效投标人。

第二十条  一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委会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判断,定量打分,总得分数为100分。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评标。评委会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并评分,满分97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得97分,每差一个名次减3分。报价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得0分。由评委会对商务标(除商务报价外)和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并评分,满分为3分,其中,组织设计1分,管理机构1分,其他评分因素1分。将上述两项得分相加后得出总分,满分为100分。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的评标。评委会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并评分,满分95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得95分,每差一个名次减5分。报价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得0分。由评委会对商务标(除商务报价外)和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并评分,满分为5分,其中,组织设计2分,管理机构1分,其他评分因素2分。将上述两项得分相加后得出总分,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应当按照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评分情况,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若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不唯一,则由评委会现场随机抽签确定排名。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一次性交纳信用保证金。信用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户统一代收代付。

信用保证金数额以项目预算价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预算价在1000(含)万元以下,按20%收取;预算价在1000-3000(含)万元,按15%收取;预算价在3000-5000(含)万元,按10%收取;预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按5%收取。每段按收取比率计算出分段信用保证金数额后,分段信用保证金数额的合计数即为应缴总的信用保证金数额。

中标人确定后,未中标人的信用保证金在5日内退回(计算利息)。中标人的信用保证金,完成工程预算50%的工程量,退还20%;工程竣工,退还50%;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30%(计算利息)。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限进入工程施工现场的;

(三)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或工期竣工的;

(四)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履行的;

(五)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和出租出借资质等非法行为并经核实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